Tuesday, June 24, 2008

章程

法律不可能把所有的事都写下来,因此有人说在民主、自由、多元、开放、进步的国家,法律没有明文禁止不能做的事情都能做。在一个不是那么民主、自由、多元、开放、进步的国家,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可以做的事情都不能做。

在一个团体也一样,一个民主、自由、多元、开放、进步的团体,章程没有明文规定不能做的事情都应该可以做。在这起新纪元学院‘14名行政主任及学术主任不能出席理事会’的事件上,理事长的解释是章程没有规定需要邀请14名行政主任及学术主任列席会议。其实这不是我们应该问的问题。我们应该问的问题是:章程有没有规定不能邀请14名行政主任及学术主任出席会议。

据我的了解,章程并没有禁止14名行政主任及学术主任出席会议的条文。因此理事长不能把‘14名行政主任及学术主任不能出席理事会’归咎于章程,因为这没有说服力。这也我想起80年代的马华党争,梁派言必说党章。党章/章程只是一时的护身符,只是‘技术问题’。梁派后来的命运大家都知道。因此我觉得理事长有必要解释为什么这一次‘14名行政主任及学术主任不能出席理事会’,特别是过去10年来他们都能列席会议。

2 comments:

Anonymous said...

我很喜欢你看这问题的所采取的这个角度,很一针见血,从这立场来延伸探讨这个问题,能得出很多很有意义的看法。

我很欣赏你的blog。

lkf said...

谢谢。请多多指教。